(2013)拉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江强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拉刑二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强,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住拉萨市城关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3月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以拉检刑二诉(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虹、李海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7日上午10时许,侦查人员得知有人在拉萨市靓点小区A栋5-1房间藏有毒品。侦查人员立即赶到后从该房间内茶几上搜出装在“维维”豆奶粉袋里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大包,从茶几下层搜出装在华素片药盒里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大包,从床头缝隙内搜出装在“超力通”牌商务电池包装盒内的红色药片状可疑物一包。同时将犯罪嫌疑人江强及吸毒人员雷某某、陈某某抓获。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装在“维维”豆奶粉包装袋里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包,净重43.097克;装在华素片药盒里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包,净重44.7748克;装在电池盒里的红色药片状可疑物一包,净重8.338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江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江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江强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上午10时许,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人员在拉萨市巴尔库路靓点小区A栋5-1号房间内,将被告人江强及吸毒人员雷某某、陈某某抓获。从被告人江强居住的该房间茶几上一包“维维”豆奶粉包装袋里,搜出外用蓝色塑料袋、白色塑料及卫生纸层层包裹,内用白色透明塑料密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包;从茶几下层一盒华素片药盒里,搜出外用白色塑料和卫生纸层层包裹,内用白色透明塑料密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包;从床头缝隙中一盒“超力通”牌商务电池包装盒里,搜出外用白色塑料包裹,内用蓝色塑料密封袋包装的红色药片状可疑物一包。上述涉案毒品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装在“维维”豆奶粉包装袋里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包,净重43.097克;装在华素片药盒里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包,净重44.7748克;装在电池盒里的红色药片状可疑物一包,净重8.3383克,共计96.210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依法予以确认:1、被告人江强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7日10点钟左右,其在拉萨市巴尔库路靓点小区A栋5-1号房间被办案人员抓获,并从住处搜出装在“维维”豆奶袋和“华素片”药盒里的冰毒两大包及装在“超力通”商务通电池盒里的麻古一大包。毒品系其出于朋友帮忙替“小娃儿”保管,为便于隐蔽将毒品重新包装后分开藏匿。2、证人雷某某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7日10点钟左右,其和陈某某、江强在巴尔库路靓点小区A栋5-1号房间内睡觉时,有人敲门表示派出所查暂住证,其起来开门后被抓,从该房间搜出冰毒,毒品属于被告人江强。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雷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9号江强就是2013年3月7日凌晨在拉萨市巴尔库路靓点小区A栋5-1号房间给其提供冰毒的人。3、证人陈某某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被告人江强系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3月7日凌晨江强接一个电话说是去找个朋友就出去,半个小时后回来。后江强从上衣口袋里拿出一小包冰毒,并当场做了一个吸毒工具,之后陈某某、雷某某及江强三人一起吸食毒品,后一起打牌一直到凌晨六点才睡觉。大概上午十点左右有人敲门,雷某某去开门,然后警察将三人抓获。三人吸食的毒品和从住所搜出的毒品都是江强的,但其不知道江强毒品的来源。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陈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中辨认出2号江强就是2013年3月7日凌晨在拉萨市巴尔库路靓点小区A栋5-1号房间给其提供冰毒的人。4、搜查笔录证实,2013年3月7日,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员从被告人江强所住拉萨市靓点小区A栋5-1号房间内茶几上一包“维维”豆奶粉包装袋里,搜出用蓝色塑料袋、白色塑料及卫生纸层层包裹,用白色透明塑料密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包;从茶几下层一盒华素片药盒里,搜出用白色塑料和卫生纸层层包裹,用白色透明塑料密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包;从床头缝隙中一盒“超力通”牌商务电池包装盒里,搜出用白色塑料包裹,用蓝色塑料密封袋包装的红色药片状可疑物一包。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3月7日,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人员在见证人张某某在场情况下,从物品持有人江强处扣押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两大包、红色药片状可疑物一包以及Nokia牌黑色手机一部。6、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告人江强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所送检材:(1)号用蓝色塑料、白色塑料和卫生纸层层包裹,装在白色透明塑料密封袋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包净重43.097克;(2)号装在华素片药盒里的用白色塑料和卫生纸层层包裹,用白色透明塑料密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包净重44.7748克;(3)号装在“超力通”牌商务电池盒内用白色塑料包裹,用蓝色塑料密封袋包装的红色药片状可疑物一包净重8.3383克。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现场照片证实,江强和雷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地点方位情况及侦查人员从拉萨市靓点小区A栋5-1房间内缴获毒品的情况以照片形式予以固定。8、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证明证实,涉案毒品96.2101克由该支队统一保管。9、抓捕经过证实,2013年3月7日上午10时许,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察员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得知,有人在靓点小区A栋5-1房间藏有毒品。侦查人员立即赶到靓点小区A栋5-1房间,从该房间内茶几上搜出装在“维维”豆奶粉袋里并用蓝色塑料、白色塑料和卫生纸层层包裹,用白色透明塑料密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大包;从茶几下层搜出装在华素片药盒里并用白色塑料和卫生纸层层包裹,用白色透明塑料密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大包;从床头缝隙内搜出装在“超力通”牌商务电池包装盒内并用白色塑料包裹,用蓝色塑料密封袋包装的红色药片状可疑物一包。同时将被告人江强及吸毒人员雷某某、陈某某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二、在案扣押的毒品96.210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次仁平措审 判 员 次仁央卓代理审判员 央 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卓 玛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