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于东河、与何茂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东河,何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于东河。被执行人:何茂清。本院在执行于东河与何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于东河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