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卓忠全与谢佩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珠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63号原告卓忠全,男,汉族,1949年11月17日出生,住珠海市唐家湾镇官塘北庙新村**号。身份证号码:4404011949********。委托代理人胡俊杰,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佩英,女,汉族,1948年9月30日出生,住珠海市唐家湾镇官塘北庙新村**号。身份证号码:4404011948********。委托代理人赵争平,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卓忠全诉被告谢佩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忠全及委托代理人胡俊杰、被告谢佩英及委托代理人赵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卓忠全诉称,1969年农历二月初四,卓忠全在祖母与被告母亲的安排下按照珠海当地风俗结婚成家,但一直没有依照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和领取结婚证书。婚后,卓忠全与谢佩英生育有一子两女,分别是卓建强(1971年出生)、卓燕芳(1973年出生)、卓燕仪(1975年出生)。在婚后生活的几十年间,双方感情一半,经常因各种原因发生打骂争吵;从1996年开始,双方开始分居,相互之间不再履行夫妻生活和互相抚养的义务,谢佩英由三名子女赡养,而卓忠全只是依靠自己的退休金生活,双方实际已处于各自独立生活的状态。2013年5月,谢佩英曾起诉卓忠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以卓忠全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多分割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卓忠全出庭应诉并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谢佩英在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上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又主动撤诉。原���卓忠全认为,首先,夫妻分居十余年,双方的感情早已名存实亡,而且被告曾经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行为也已经表明谢佩英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其次,谢佩英曾经主张分割的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即现在原被告双方居住的位于珠海市唐家湾镇官塘社区北庙新村88号和登记在卓忠全名下的同样位于官塘社区新村仔一巷21号的房产均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分割,同时婚姻存续期间也没有夫妻共同债务;最后,三名子女均已成年各自组成新的家庭不存在抚养问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卓忠全对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13号民事裁定书;2、官塘社区居委会证明;3、翠香社区居委会证明和珠海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清单;4、同意书、公证书【(99)珠证民字第637号】卓达群身���证;5、收条、报建收据、建设用地悬挂证、建筑维修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红线图、建筑维修报建表;6、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卡、珠海市国土局金鼎管理所证明、土地权属争议人身份证明。被告谢佩英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双方共同生活三十多年,从恋爱到婚后生活,感情基础是良好的。虽说卓忠全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三十年来生性风流,有婚外情,但在根本上没有完全影响双方的感情,如大约在2007年在被告生病以后,原告积极主动要求自己亲自照顾被告,从这点可以看出双方几十年来的感情,虽然中间有第三者出现,但没有完全动摇双方的感情基础。另外夫妻结婚三十多年来,即便感情上也许出现些问题,但双方的亲情已经形成,至今仍在一起居住。从双方的生活状况来看,如果双方在这种年龄阶段还要分开,这���谢佩英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谢佩英没有生活和经济来源,卓忠全有退休金,还有21号房产每月1000元租金收入,从这方面考虑,离婚对谢佩英的生活会造成困难,故被告认为双方感情还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请求法院判令维持夫妻关系。被告谢佩英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9年按珠海风俗结婚。双方育有一子二女,子女均已成年。卓忠全认为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谢佩英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结婚四十年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卓忠全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并无证据证明。另外,对于卓忠全双方从1996年开始分居的主张,谢佩英在庭审过程中予以否认,而卓忠全就此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谢佩英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应当给与双方和好机会,对卓忠全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准许。希望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卓忠全与被告谢佩英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卓忠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熊 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詹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