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124号原告:金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金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诉被告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