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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8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北京中农克劳沃运动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太阳岛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农克劳沃运动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太阳岛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8739号原告北京中农克劳沃运动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23号楼-2至8层8027。法定代表人闫宝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军,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太阳岛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北一路38号。法定代表人许松林。原告北京中农克劳沃运动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克劳沃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太阳岛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农克劳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阳岛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中农克劳沃公司起诉称:2012年5月16日,中农克劳沃公司与太阳岛公司签订编号为2012-G-0505-006的草种购销合同书,约定太阳岛公司向中农克劳沃公司购买剪股颖、黑麦草等草种,货款总金额为74592.2元,太阳岛公司应在本合同执行前先付2011年度欠款200000元,剩余欠款及本合同货款共计129454.2元应于本合同货到两个月内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中农克劳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5月22日交付了全部货物,而太阳岛公司仅支付了2011年度合同欠款200000元,剩余欠款和本合同货款至今未付款,故中农克劳沃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太阳岛公司立即支付129454.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中农克劳沃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草种购销合同书;2、货物签收单;3、银行回单;4、确认函。被告太阳岛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审查,中农克劳沃公司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2年5月16日,中农克劳沃公司与太阳岛公司签订编号为2012-G-0505-006的草种购销合同书,约定:太阳岛公司从中农克劳沃公司购买剪股颖、黑麦草等草种,货款总金额为74592.2元,本合同执行前太阳岛公司应先付2011年度欠款200000元,剩余欠款及本合同货款共计129454.2元应于本合同货到两个月内全部付清。2012年5月22日,中农克劳沃公司完成供货,太阳岛公司签收了上述货物。2012年5月16日,太阳岛公司支付了2011年度欠款200000元。2013年1月22日,太阳岛公司致函中农克劳沃公司,确认如下内容:2012年度双方所签订数个草种购销合同,贵方均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后供货,在此对贵方表示感谢,但因我方工程面较多,施工难度大等种种原因导致我司资金周转暂时困难。你我签订的合同号2012-G-0704-001欠款22700元,合同号2012-G-0606-002欠款76896.25元,合同号2012-G-0505-006欠款129454.2元,合计欠款229050.45元。我司与贵公司一直保持着友好合作,敬请贵司放宽付款期限,我方承诺以上所有欠款于2013年3月31日前全部付清,由此给贵司造成不便,敬请海涵。上述事实,有中农克劳沃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佐证。本院认为:中农克劳沃公司与太阳岛公司签订的《草种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农克劳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太阳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已构成违约。中农克劳沃公司要求太阳岛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中农克劳沃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太阳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太阳岛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农克劳沃运动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十二万九千四百五十四元二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四十五元,由被告哈尔滨太阳岛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