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吕首能与王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首能,王菲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25-2号原告吕首能。被告王菲菲。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首能诉被告王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首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吕首能负担。审 判 长  陈利红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