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冯力与蒋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力,蒋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817号原告冯力。被告蒋海华。原告冯力诉被告蒋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力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458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付军人民陪审员 苏 坚人民陪审员 蒙 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陆旻琦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