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象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冯力与蒋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力,蒋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817号原告冯力。被告蒋海华。原告冯力诉被告蒋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力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458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付军人民陪审员  苏 坚人民陪审员  蒙 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陆旻琦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