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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张夕普与马礼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夕普,马礼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21号申请人张夕普。被申请人马礼成。申请执行人张夕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礼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国市人民法院字(2011)安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调解书。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新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