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涉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XX亚与被告吕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亚,吕海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XX亚,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涉城镇寨上村。委托代理人吴俊生,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海贵,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涉城镇振兴路***号。。原告XX亚与被告吕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亚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