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孙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高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