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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杭州成立实业有限公司、周祖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杭州成立实业有限公司,周祖爱,奚碧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负责人郦琼。委托代理人王大南。被告杭州成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祖爱。被告周祖爱。被告奚碧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诉被告杭州成立实业有限公司、周祖爱、奚碧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在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按规定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晓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夏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