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淑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新流人身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淑芳,王新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董淑芳,女,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三合乡漫泉河街道,农民。被执行人王新流,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三合乡漫泉河街道,农民。董淑芳申请执行王新流人身伤害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2009)渭中法民三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27821.2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和解,被执行人王流给付申请执行人董淑芳25000元,下剩2821元,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井万泉表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案款25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09)蒲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树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