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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堆民一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苏俊利与江白次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俊利,江白次仁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堆民一初字第386号原告苏俊利,男,汉族,32岁,系宏达重型机械修理厂业主,现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委托代理人苏俊永,男,汉族,28岁,在藏经商,现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被告江白次仁,男,藏族,1979年2月4日出生,现住拉萨市当雄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苏俊利与被告江白次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俊利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诉讼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苏俊利承担。审判员 秦 彦 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次仁多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