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任颖与吴静、河南省华易办公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839号申请执行人任颖。被执行人吴静。被执行人河南省华易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常涛,总经理。任颖诉吴静、河南省华易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审理阶段,本院依据任颖的保全申请,作出(2012)金民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将执行人吴静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任颖于2013年7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吴静、河南省华易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吴静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