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雄民初字第3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程宝光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宝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雄民初字第31178号原告程宝光,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雄县米家务乡八东村人。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乔柯岩,该公司总经理。地址:保定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宝光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宝光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宝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宝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宝光负担。审判员 张雨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