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武某与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武某。被告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保亚审 判 员 王尚顺人民陪审员 赵 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慧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