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一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100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初中毕业。被告刚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初中毕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原告为节约诉讼成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庆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新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