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华与被执行人万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华,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华。被执行人万某。申请执行人李某华与被执行人万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2)博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华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博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剑审判员 许中兴审判员 郑祖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