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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僰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兴文县周家镇人民政府与卢一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文县周家镇人民政府,卢一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僰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兴文县周家镇人民政府,地址:兴文县周家镇云龙社区。法定代表人杨中炳,镇长。委托代理人袁玲,副镇长。被告卢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兴文县周家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卢一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兴文县周家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文县周家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洪齐代理审判员  罗 强人民陪审员  吴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志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