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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3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修心全与修强返还原物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心全,修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3790号原告修心全,男,生于1957年7月27日,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华蓥市。委托代理人苟占芳,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修强,男,生于1982年7月28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本案原告修心全诉被告修强返还原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修心全于2013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好此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修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修心全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心全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修心全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长  肖世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洪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