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安阳市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三街5号院。法定代表人张庆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市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唐子巷仁义佳苑1号楼。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安法执字第11-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安阳市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林州市向阳嘉苑六号楼一层自东向西朝南第六间门面房。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林州市向阳嘉苑六号楼一层自东向西朝南第六间门面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刘新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智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