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石利军与广州市荔湾区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广州市荔湾区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95号原告:石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3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 判 长 杨锦元代理审判员 黄耀升人民陪审员 陈金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