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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谢广义与张朝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广义,张朝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14号原告谢广义,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谢磊。被告张朝飞,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广义诉被告张朝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广义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广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段莉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