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陵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清涛与郭金利、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临镇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涛,郭金利,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临镇信用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商初字第341号原告郭清涛,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城区。委托代理人郭清菊,住址同上,系原告郭清涛之妻。委托代理人时丽军,陵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金利,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城区。被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临镇信用社,住所地陵县边临镇街。负责人沈胜林,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清涛与被告郭金利、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临镇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清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清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郭清涛负担。审判长 刘玉峰审判员 陈友刚审判员 祁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