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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坪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吴某甲、李某与刘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李某,刘某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坪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吴某甲,男,194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女,194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甲,女,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5622。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7296。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李某诉被告刘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吴某甲、李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李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甲、李某承担。审 判 长  龙付送审 判 员  谭雄建人民陪审员  胡忠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灿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