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0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卢运领与孙宝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运领,孙宝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0549号原告卢运领,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内黄县。委托代理人潘成中,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宝英,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油厂对面)。原告卢运领与被告孙宝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运领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宝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运领撤回对被告孙宝英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王 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 员代 凤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