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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石商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与倪落建、朱学建、徐相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倪落建,朱学建,徐相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商初字第0012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宁通居5组。负责人倪瑞全。被告倪落建。被告朱学建。被告徐相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与被告倪落建、朱学建、徐相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216元,减半收取1608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