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当阳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朱文静与刘晓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静,刘晓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当阳执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朱文静,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晓冬,无业。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的(2011)当民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查报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内难以继续进行(应执行金额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申请执行费3700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的(2011)当民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向兵审判员 王心田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有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