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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缪倩倩与金招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倩倩,金招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030号原告:缪倩倩。被告:金招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倩倩诉被告金招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缪倩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缪倩倩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广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葱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