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缪倩倩与金招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倩倩,金招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030号原告:缪倩倩。被告:金招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倩倩诉被告金招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缪倩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缪倩倩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广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葱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