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伟与潍坊齐鲁会计大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潍坊齐鲁会计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刘伟。委托代理人孙小艳,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齐鲁会计大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闫振振、凌丽华,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潍坊齐鲁会计大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连丰代理审判员 李方晓代理审判员 陈要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