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菏泽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台前县豫通公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菏泽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台前县豫通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山东省菏泽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林,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济菏公路南侧岳程办事处对过。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培专,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岳程办事处许庄行政村许庄村425号。被告河南省台前县豫通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台前县孙口乡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菏泽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台前县豫通公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菏泽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台前县豫通公交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菏泽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台前县豫通公交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菏泽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台前县豫通公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1元,由原告山东省菏泽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路 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