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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西燕与赵继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燕,赵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刘西燕。被执行人赵继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西燕与被执行人赵继红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赵继红于2013年6月12日前支付原告刘西燕财产折价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继红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培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