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西燕与赵继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燕,赵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刘西燕。被执行人赵继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西燕与被执行人赵继红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赵继红于2013年6月12日前支付原告刘西燕财产折价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继红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培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