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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姜××。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张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俏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潘××,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张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不履行家庭义务,加之双方某某不合,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甲答辩称:原、被告自结婚以来,夫妻关系一直比较好,在婚后因建房欠银行3万元,且做生意又亏损2万多元的情况下,原告父母及家人的行为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综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婚后因双方某某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自2013年端午节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暂住证复印件、婚姻登记处证明和原、被告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多为家庭和子女考虑,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条件尚不具备,其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