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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罗勇与王明喜、王锦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王明喜,王锦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罗勇,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张顺代、吴燕,福建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明喜,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王锦青,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许水清、廖美红,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地址: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566号和源居综合楼第一、二、四层。负责人黄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勇诉被告王明喜、王锦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以交强险部分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34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勇负担。审 判 长  邱启开代理审判员  林上筹人民陪审员  郑后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