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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少民初字18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侯x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少民初字18364号原告张xx,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被告侯x1,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原告张xx与被告侯x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x1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协议离婚,婚生子侯x2由被告自行抚养。因为被告去年7月份出车祸,无固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且和儿子发生矛盾,儿子要和我一起生活,所以要求侯x2变更为原告自行抚养。被告侯x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侯x1在庭审前亲自向本庭陈述其意见,并向本庭递交书面声明一份,表示侯x2既然愿意随母生活,由于本人身体原因,生病需要看病,自愿放弃对侯x2的抚养权。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x与被告侯x1原系夫妻,双方于2011年4月26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侯x2由侯x1自行抚养。双方离婚后,侯x2与侯x1共同生活。2012年侯x1发生车祸,至今仍未完全康复,需要就医进行治疗。现原告以被告无固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且和儿子侯x2发生矛盾,侯x2要求和原告一起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自行抚养侯x2。被告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在审理过程中,侯x2亲自向本庭陈述了自己的意见。侯x2称,我和我爸爸一起生活时感到压抑,他经常喝完酒回家和我闹。现在他要求我要不跟我妈生活,要不就永远别见我妈。他不让我见我妈妈,所以我不想和他一起生活。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予以确定。本案中侯x2虽在父母离婚后随父亲侯x1生活,但2012年侯x1发生车祸,尚未完全康复,需要就医进行治疗。鉴于张xx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及抚养能力,能为侯x2提供较为有利的成长环境,且侯x1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侯x2本人也愿意与张xx共同生活,对此本庭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二○一三年十月份起,侯x2由张xx自行抚养,至侯x2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侯x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亚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