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行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佛山普立华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普立华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行初字第224号原告佛山普立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吴盈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红梅、朱碧欢。被告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冯颢,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溢谷、陈旭雯。原告佛山普立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以根据案情需要申请将该批系列案合并为一个案件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根据案情需要申请将该批系列案合并为一个案件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普立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佛山普利华科技有限公司按撤诉依法减半承担25元。审 判 长 刘应东审 判 员 陈青兰人民陪审员 陈惠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桂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