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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金耀山,河北省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