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金耀山,河北省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