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二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532号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林锡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萍,该公司职工。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腊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