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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91号原告郭某甲,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010。委托代理人蒲伟,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现住中山市。身份证号码:×××3025。原告郭某甲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炯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浦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差。双方结婚以来,被告对疏于照顾,而且长期独自居住在澳门,回到大陆也是长期不与原告居住,原告因身体较差住院治疗,被告也没有履行一个妻子的基本照料义务,原告的生活起居均是本人自理,实际上,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多年。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郭某甲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关于郭某甲与梁某情况的说明;2、原被告户口本。被告梁某陈述,我与原告生育了两个儿子,原告都不出钱抚养,我一个人抚养小孩,前十几年,听说可能政府会征地,原告就赶我走,我们已经分居,原告住在二楼,我住一楼,因楼板是木板,原告就将尿倒在木板上流下一楼我的房间,为此我还报过警,派出所也没办法。原告还将我在澳门的出生证偷走。双方已经分居有几年了,但是,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甲原系丧偶,与前妻生育有三男一女4个小孩。××××年,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梁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1979年7月29日婚生儿子郭某乙,1981年2月16日婚生儿子郭某丙。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还因小孩抚养产生积怨,以至分居,分居后双方矛盾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为此,被告梁某曾到澳门生活一段时间回到珠海与原告同屋而居。又因被告梁某的出生证问题又加深了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近几年被告到中山与婚生儿子共同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梁某虽是自愿结婚,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一直磕磕碰碰,特别是因为婚生小孩的抚养及被告梁某的出生证问题,双方积怨甚深,互不谅解,又缺乏沟通,夫妻感情冷漠,以至分居生活多年,互不过问。原告郭某甲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梁某也没有做出主动要求和好的表示,只是不同意离婚。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根据原被告的婚姻现状,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梁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郭某甲要求离婚,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梁某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脱离夫妻关系。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詹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