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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梨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继承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296号原告马某甲,女,194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乙,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继承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退回原告362.50元,由原告负担362.50元。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赵宝彬审判员 : 王 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洪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