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2)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