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学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马学义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学义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赔偿原告马学义38948.03元。案件受理费774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马学义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培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