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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4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发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三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发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822号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福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发扬,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涪城区涪城路**号三鹏广场*幢*座***号。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发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昌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