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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许翔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翔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雨刑初字第60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翔,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08年12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1月15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3)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翔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3月,被告人许翔通过世纪佳缘网站分别结识了杨某、姜某、师某等三名女子,并谎称其是长沙海关的工作人员先后与该三人确定恋爱关系。1、2013年2月18日左右,被告人许翔以新年上班要给同事小孩打红包为由,骗得杨某3000元。2、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许翔以要出差为由,骗得师某3000元;3月27日,被告人许翔以要出差没有钱为由,骗得师某1000元;3月30日,被告人许翔以要出差没有钱为由,骗得师某1000元。3、2013年4月12日左右,被告人许翔以汽车出车祸,要钱维修为由,骗得姜某5000元;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许翔以要办事手头紧为由,骗得姜某2000元;5月21日,被告人许翔以要和其买房确定婚姻关系为由,骗取姜某6000元未果。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许翔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翔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姜某、师某的报案材料与陈述,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抓获经过材料,长沙海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湖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查询记录,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刑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2)秦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与《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许翔的供述及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翔在最后一次诈骗中因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该次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许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阳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