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3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郑远菲与陕西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远菲,陕西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3269号原告:郑远菲,女,199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萃,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慧,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贞,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湛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昕,女,该公司营销部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远菲诉被告陕西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远菲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远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远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7减半收取5528.5元,由原告郑远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卢 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皇甫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