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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刑初字第0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许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张刑初字第0661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系中交二航三公司苏南管理总部职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10月14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3)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湘茂、被告人许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8月5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许某醉酒后驾驶苏L×××××���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蟠港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梦回秦关大酒店门前路段时,撞击赵某驾驶的粤S×××××小型轿车,致二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许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9毫克/100毫升。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已赔偿粤S×××××小型轿车车损人民币17355元,并自愿补偿人民币32585元,取得了粤S×××××小型轿车车主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史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价格鉴证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