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占某、姚某非法经营罪,占某、姚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开刑初字第20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某,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6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姚某,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8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3)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姚某犯非法经营罪、赌博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后转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茶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某、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占某在开化县城关镇老剧院出租房内,多次接受陈某、张某甲、汪某乙等人“六合彩”投注共计240000元,并上报给上庄周彩红、姚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1800元。其中姚某多次收受占某“六合彩”投注共计32700元,从中非法获利1400元。案发后,占某退出非法获利11800元,姚某退出非法获利1400元。2012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占某、姚某主动向开化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占某、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占某、姚某的供述,同案犯周彩红的供述、“六合彩”空白码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六合彩”开码单、“六合彩”借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人陈某、张某甲、方某、张某乙、詹某、汪某甲、汪某乙、叶某的证言、检查、搜查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违反国家规定,发行、销售“六合彩”彩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姚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3期(次)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占某、姚某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退出了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相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二、被告人姚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四千元。三、被告人占某违法所得一万一千八百元,被告人姚某违法所得一千四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四、随案移送的“六合彩”空白码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付 霞人民陪审员 金荷如人民陪审员 汪礼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