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陆荣生与翁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荣生,翁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236号原告:陆荣生。被告:翁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荣生与被告翁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荣生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荣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38元,减半收取5619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889元,由原告陆荣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微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童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