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秀执字第005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徐祚余申请执行朱来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祚余,朱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字第00533-1号申请执行人:徐祚余,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朱来宏,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民一终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来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4367421689140535378帐户存款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慧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炎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