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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公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21-03-18

案件名称

烟台丰和塑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丰和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红公催字第19号申请人烟台丰和塑业有限公司。申请人烟台丰和塑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00005122319290,出票人为河南新科隆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新乡支行,收款人为河南科隆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建行新乡华兰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16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3年10月16日,出票金额为20000元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烟台丰和塑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浦发新乡支行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德方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赵爱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利 微信公众号“”